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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能源之星(Energy Star)认证

2016-11-27 23:13:19 广州容盛认证 阅读

美国能源之星简介:

  美国能源之星(ENERGY STAR)属于自愿保证标识。1992年的美国《能源政策法》(EPAct)要求针对各类办公设备制定自愿性的节能方案,美国环保署(EPA)创立了自愿性保证标识制度“能源之星”,为促进能效产品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开始涉及的产品只有计算机和显示器,1995年扩展到办公设备和住宅加热制冷设备,之后环保署联合能源部(DOE),进一步在美国家用和商用终端产品、办公设备、照明产品、商业食品供应设备、新建房屋以及商业和工业建筑物规定了更高的能效标准和技术要求,并通过实施一些优惠措施鼓励商家和消费者自愿实施。“能源之星”在美国EPA和DOE的倡导下,不仅在终端用能产品上开展节能认证,而且对新建房屋、商业和工业建筑物开展节能,并指导每个家庭实施节能计划。同时,将节能的伙伴关系推广到全社会,即通过区域能效组织、产品制造商、零售商、建筑商、各企业与环保署和能源部签定合作伙伴协议,来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能源之星”标志作为产品标识和合作关系的一部分,除了满足要求的产品可以使用外,满足要求的商业及组织也可以使用其名字和标志。


  “能源之星”标识要求为自愿性要求,但在节能管理与能效标准方面,它不仅在美国本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已成为了一个国际性的节能标志,目前已被加拿大、日本、欧盟、澳大利亚等诸多国家引进。从1992年诞生到现在,“能源之星”标准已经发布了4个正式版本,特别是2007年7月实施的代表计算机节能领域先进标志的“第四版计算机能源之星标准”使其成为节能产品的市场导向。加贴“能源之星”能效标签成为美国能效标识制度中影响范围最广、实施最为成功的一种能效标识制度。贴上了“能源之星”标签的产品,就标志着它已经获得了美国能源部和环保署认可的能耗指标,消费者主要依据该标签来选购节能产品,同时,依据联邦政令,还可获得政府的优先采购。


  “能源之星”覆盖产品广泛,每大类产品中涵盖具体的产品:

   家用电器:如电冰箱、空调、洗衣机、洗碗机、减湿器等;

  家用电子产品:如电视机、录像机、无绳电话、DVD产品等;

  加热和制冷设备:如热泵、锅炉、中央空调等;

  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如计算机、显示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等;

  照明设备:如紧凑型荧光灯、出口指示灯、吊扇等;

  工业及商用产品:如变压器、电源、商业用煎锅、商用冷冻机等;

  大型商业建筑物及新建的住房、门窗等。


  “能源之星”的标志有四种:

  第一,促销标志(Promotional Mark),用在手册、媒体和广告等宣传上,作为公共教育活动标志;

  第二,认证标志(Certification Mark),认证标志作为满足“能源之星”要求的产品、新建房屋和建筑的标签;

  第三,短语标志(Linkage Phrase Mark),用在广告和通知等函件中,表明公司销售的产品或服务达到“能源之星”水平;

  第四,合作标志(Partnership Mark),用于促进组织对“能源之星”的承诺和合作关系。美国能源之星相关产品及标准参考其官方网站:http://www.energystar.gov/。


能源之星(Energy Star)申请注意事项:


  一:能源之星(Energy Star)是美国能源部委托环保署,对于家电一个节约能源的方案,各州对于能源之星的奖励,各有不同的方案,能源之星(Energy Star)目前在美国仅仅是一个鼓励条案,并不是一个规定法案。  


  二:能源之星(Energy Star)在灯具方面的规定如下:只有高效节能的灯具才可申请能源之星(Energy Star),而目前在我们家用的灯具中,只有电子镇流器所支援的日光灯或LED的灯才有资格申请能源之星(Energy Star)。  


  三:能源之星(Energy Star)的证书及标志只是针对成品而不对零件,但是日光灯的灯具,它必须要有电子镇流器的支援才可以完成,所以电子镇流器及光源(灯泡)必须要通过ICF﹝ICF为环保署(EPA)所委托的非官方机构﹞所认准的测试单位来测试完成合乎ES4.0版的要求,再由ICF发给证书(Platform Letter),而日光灯灯具在申请能源之星(Energy Star)时,必须要有配套的Platform Letter做申请,而要拥有Platform Letter的镇流器,必须要先通过UL及FCC的认证才可去申请能源之星(Energy Star) 的Platform Letter。 


  四:一个灯具在去申请能源之星(Energy Star)时,必须要有Platform Letter的平台信一起去申请,完成后ICF会发证,所以当要更换镇流器时,就要重新用新的镇流器的Platform Letter去申请能源之星(Energy Star)。  


  五:在能源之星(Energy Star) 4.0规定里面,线形灯管灯具在申请能源之星(Energy Star)时,如果配套的灯管未通过能源之星(Energy Star)测试,则需要进行10000小时的灯管能源之星(Energy Star)测试,如果配用通过能源之星(Energy Star)测试的灯则只需测试100小时就可出具报告。  


  六:能源之星(Energy Star)的测试费用是USD1100~3000每规格每灯管每色温配对。


美国能源之星(ENERGY STAR)申请流程:

1. 申请为合伙人:申请商可以直接进入网址www.energystar.gov进行合伙人的申请,也可以联系第三方实验室寻求帮助。

  2. 联系具有NVLAP资质的第三方实验室,并委托进行相关的测试。

  3. 将完全的合格的实验报告,填好的资格表以及产品包装递交给能源之星。

  4. 符合测试及包装要求的产品型号可认为是符合ENERGY STAR,并将收到一封信(初步鉴定信):声明产品符合所有基本要求并可在产品包装上使用认证标记并投放市场,而且产品在销售材料和网站上进行标识。

  5. 生产商在其初步鉴定信中有截止日期,在截止日期前应提交最终平均额定寿命时间试验报告以完成ENERGY STAR CFL资格步骤并完成全面鉴定要求。此截止日期基于平均额定寿命试验开始日期和CFL的额定寿命。如在试验完成日的45天内不能提交最终试验报告,将直接导致此型号不具备资格。


  注意事项:

  1. 生产商、销售商、分销商和其他ENERGY STAR合伙人应购买合格的CFL产品并提交产品,通过完成并提交专有标签资格表格(由合伙人的ENERGY STAR CFL专案经理提供)以便在资格产品清单上列出。一旦专有标签表和产品包装经确认,专有标签合伙人将收到ENERGY STAR的信件,声明此型号将增加到CFL合格产品清单上,并作为ENERGY STAR产品在包装上开始使用ENERGY STAR认证标记。

  2. 合伙人必须对其专有标签的CFLs产品(带准确的信息,如瓦特,流明输出,额定寿命,类似信息等等)提供包装证据。如果提交的产品包装信息错误,ENERGY STAR将认为此型号不具备资格直至提交正确的包装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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